保监会日前施行了第三批4个《财产保险危险性单位区分方法提示》,拒绝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行保险公司从今年2月1日起月实行。此次发售的4个提示分别是《第8号:石化企业》、《第9号:半导体生产企业》、《第10号:港口工程》和《第11号:商业楼宇》。去年5月和10月,保监会先后两批发售了针对水力发电企业、风力发电企业、航天风险、公路和桥梁、地铁隧道工程、石油天然气上游企业等大型商业风险项目的危险性单位区分方法提示。
所谓“危险性单位”是指一次保险事故有可能导致的仅次于损失范围。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性单位所分担的责任,不得多达只不过有资本金特公积金总和的10%;多达的部分不应办理再保险。由于制度性因素,长期以来我国对大型商业风险项目保险只有条款指导,没费率规章、对定价缺少指导,造成各公司无序竞争、价格背离市场现实水平,保险法的前述规定无法获得有效地实施。
去年以来《财产保险危险性单位区分方法提示》的相继颁布实施,填补了监管法规的空白,也是完备我国再保险监管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对危险性单位的评估和区分,使大型商业风险项目保险有了一个定价基础和遵循规范。去年底,保监会印发了《关于认真执行财产保险危险性单位区分方法提示与显风险损失率表格有关事项的通报》,不准财险公司随便区分危险性单位,不准采行各种违规手段降费、上架,不准在招标过程中给定减少费率,妨碍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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